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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频发垄断“窝案”工商总局专项整治不正当竞争

时间:2013-08-15    

综合新华社8月14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处长曹红英昨日表示,当前行业协会涉及垄断协议问题比较突出,要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

当天,工商总局宣布,自8月15日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行动。此次行动圈定医药购销、医疗服务、择校升学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欲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被工商总局列入查处整治对象的还有: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汽车4S店、房地产中介、职业介绍、加盟连锁等领域的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仿冒知名产品及侵犯原创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山寨”产品等“傍名牌”行为。

大企业主导限价

因多次组织商定黄金“协会价”,近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老凤祥等5家金店被罚1059.37万元。其中,行业协会被认定在达成、实施垄断中起主导作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被处最高罚额50万元。

这并非协会卷入价格垄断的第一例。今年8月是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工商总局为此公布12起垄断案例,其中就有9起是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罚款额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这9起“协会垄断案”地跨江苏、湖南、辽宁、浙江、四川、云南,涉及建材、建筑节能检测、二手车、保险、旅游、供气等行业。仅在湖南一省,就有永州、郴州、常德、张家界四市的保险协会上榜,已呈垄断“窝案”之势。

谈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曹红英指出,行业协会行为天然具有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这次公布的垄断协议,不少是由协会的大企业成员单位主导的。

曹红英说,相对一般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更稳固,更易得到执行,对竞争的损害也就更大,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中国反垄断法也对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政府”角色

长期以来,行业协会一直被业内不少人称之为“二政府”。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市场营销研究中心主任晁钢令指出,在国外,行业协会普遍作为自发组织。但中国的行业协会多是有主管部门的,因此,一些行业协会有意无意地模糊其间的界线,让人产生“二政府”的印象。从查处的情况看,本该行使“自律”之责的行业协会,却使出了种种垄断之术“自肥”:

一是利用协会限价格、限促销、限竞争对手。从公布的案例看,云南西双版纳旅游协会曾勾结46家酒店、15家景点和20家旅行社,约定房价、票价,并限定酒店、景点及用车。该协会甚至严令,对选择其他商家的旅游企业将处以罚款。

二是利用协会“二政府”背景保价。“串通定价多有行业协会撑腰并非偶然。”晁钢令说,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辅助单位,中国的行业协会在有些方面的确发挥了“二政府”作用。

比如,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往往与物价、工商等部门平起平坐。知情人士透露,担任协会负责人长达17年之久、主持“金店自律价”的就是一家金店母公司的原负责人。

三是利用社会团体出面减少罚责。浙江富阳造纸协会、浙江慈溪建设工程监测协会及上海黄金垄断案中,对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的罚额仅为或未达到50万元。

全国工商联多次呼吁

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

针对行业协会身份模糊、价格职能过度扩张的现象,全国工商联等已多次呼吁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专家认为,垄断“窝案”频发,凸显了一点——针对行业协会的监管空白。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说,作为非赢利团体,行业协会不适用按销售额罚款,目前反垄断法等规定的协会最高罚额均为50万元。对严重涉案的行业协会,可吊销其登记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提出,“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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