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
吴元中
河南省近日出台《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该条例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秦胜军向媒体解释称,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毋庸置疑,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护隐私权行为本身值得肯定。但保护隐私权,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隐私权。否则,就可能在保护隐私权的名义下,实际上保护了一些不正当的东西。
顾名思义,隐私是指自己一些不想让人知道的事。相应地,隐私权就是要保护特定私秘,不让人知道。可见,隐私权存在的前提是他人不知道,对别人已经知道的事情,就没有隐私可言了。
隐私的性质是私下、私藏、秘密,这决定了隐私权的核心领域在家庭和其他不公开场所。而一旦进入公共场所,自然就意味着公开性,也必然因被人看见甚至人人皆知而失去隐私性。对那些已公开或展现的信息,没有再主张隐私权的理由和意义。不过,对某些不是自行展现和公开,而是在意外或在受侵害状态下所暴露的事情,由于没有丧失隐私的本质,所以仍然需要保护。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要求采取妥当措施外,也自然有必要要求知情者不得传播。
毋庸置疑,这样的例外不适用于那些自己公开信息或暴露,事后出于另外的考虑再要求“保护隐私”的情况。比如,某些官员在公共场所打人、骂人,充分展现了自己粗鄙、野蛮的一面,事后认为这有损自己的一贯形象,为免扩大不良影响而要求隐私保护,禁止传播相关视频。这样的要求显然没道理,社会正需要通过曝光来抨击和谴责这样的不良行为。
也由此可见,保护隐私绝不是保护在公开场合有不端行为者。对自己不利的事,关键是别做,不是做了不让人知道。由于那些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事关公共利益,并可能影响大家,所以不仅不适合保密,公众对此还有知情权。由此,民众才会发现,官员是否经常出入夜总会、高档饭店等不该去的地方,才会发现更多的真实信息,才会能判断该人是否值得信任、是否适合担任官职。
而且,官员和公职人员由于要让人民信任,他们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克减,比普通公民要少。这也是他们获得公职的一种对价。对普通公民构成侵权的行为,对官员来说则可能构不成侵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根据官员与普通公民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分。
综上可见,河南出台的上述条例之所以令人产生疑问,首先在于不少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并不具有隐私性质。上述条例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为由,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其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即便是出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需要,而禁止上传与普通公民有关的视频,也不能简单地禁止上传与公职人员有关的公共视频,尤其是与官员违法乱纪有关的视频。这除了会阻止民众有效揭发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之外,也会妨害公众对他们的全面认识。所以,即使关涉到官员的相关隐私权,禁止传播也不是绝对的,应该综合考量更大的公共利益。
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主要靠纪检监察等专门部门,但当前网络反腐成为一种重要的反腐渠道,这是对正式渠道的一种有益补充,对此宜疏而不宜堵。在正常的举报之外,为防止有关部门消极不作为,有必要对其形成压力,知情人可以选择常规举报或网络举报。即使把举报作为一种必需的方式,也应规定在举报后一定时间内没有查处的,可以把相关信息上传,而不宜绝对禁止上传。而且网上传播本身就是提供举报信息的表现,可以视为一种特殊举报。
总之,可以追究传播虚假信息责任,但没理由对公共视频上传一禁了之。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