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儿女品牌联盟法律追责声明
英雄儿女品牌联盟包括英雄儿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及英雄儿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对英雄儿女品牌联盟相关知识产权、VI及形象识别体系等享有独占和排他性使用权。
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以及它所形成的商业模式是英雄儿女品牌创始人颜建国先生十多年来,在对英雄儿女品牌及其商业模式进行系统理论研究和全面的商业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而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他深入众多城市的上千家企业,在对英雄儿女品牌以及各种商业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独有的英雄儿女品牌联盟理论体系和运营模式。这套英雄儿女品牌理论体系和运营模式,在国内多家主流媒体以及重点研究机构的专业刊物上均做过相关的署名文章发表和专题学术报道。两家公司及颜建国先生针对英雄儿女品牌所研究发表的商业运行模式和新闻文稿、视听、图片及影像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样享有相关的著作权等专属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
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针对英雄儿女品牌所从事的一系列活动只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其中包括:投资、拍摄、制作英雄儿女主题系列电影、电视、动漫、游戏、舞台剧、歌唱祖国,礼赞英雄,寻找英雄儿女万里行巡演等文化视觉艺术项目;英雄文化进校园等社会活动。
任何第三方未经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使用英雄儿女品牌联盟字样,不得对英雄儿女品牌联盟所发表的新闻文稿、视听、图片及影像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使用,不得利用颜建国先生及英雄儿女品牌联盟课题组研发的英雄儿女品牌的商业运行模式进行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如发现任何企业、组织或自然人存在上述侵犯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利益的行为,品牌两家公司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因侵权给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及颜建国先生造成的任何名誉、商誉以及经济上的损失进行赔偿;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及颜建国先生本人保留进一步诉讼及仲裁的权利。
对已与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司,合作方必须在声明发表后30日内,派遣专人到英雄儿女品牌联盟北京总部学习相关英雄儿女品牌文化并签署贯彻落实的补充协议。所有合作公司使用英雄儿女品牌联盟字样时,必须得到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及颜建国先生所发表的新闻文稿、视听、图片、与有关部门及政府签订的合约影印件及影像等文件不能作为合作方对外融资的法律文件和依据,合作方确需据此对外融资时,必须取得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同意并在北京总部当面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合作期间,合作方因与英雄儿女品牌联盟进行合作需对外宣传的,均应事先获得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或颜建国签字盖章的书面授权。凡是使用颜建国本人头像的,必须获得英雄儿女品牌联盟权益人及颜建国本人书面授权。
对有意转载或以其他形式使用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及颜建国先生所发表的新闻文稿、视听、头像、与有关部门及政府签订的合约影印件及影像等资料的,均应事先获得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或颜建国先生签字盖章的书面授权。转载方必须承诺对所转载的新闻文稿、视听、图片及影像等文件以原文形式转载。
对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渠道发表的关于英雄儿女品牌联盟及颜建国先生的不实言论,及恶意歪曲、攻击、谩骂、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英雄儿女品牌联盟及颜建国先生名誉的违法行为,英雄儿女品牌联盟两家公司及颜建国先生将组织法律机构,收集有关证据,依法采取必要手段追究侵权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英雄儿女品牌联盟
英雄儿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英雄儿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