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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崇仁毒胶囊案五被告一审获刑 最高判两年

时间:2012-11-08    

  南都讯 7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安部督办江西崇仁“毒胶囊”案在江西省崇仁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崇仁恒泰胶囊厂管理人员潘宽灿有期徒刑两年、厂事务执行人乐宝娥(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厂技术人员潘生灿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人民币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此外,法院还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同时判处被告人叶林龙有期徒刑八个月;陈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1年10月起,该厂从湖南省常德食用明胶厂购进生产空心胶囊所用的原料食用明胶500公斤。为降低生产成本,又先后两次购买工业明胶共计3000公斤,组织生产空心胶囊。4月16日,崇仁县药监局对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仅购进原料食用明胶500公斤,却生产出2595公斤的空心胶囊,成品空心胶囊的数量远远超过原料食用明胶的购进量。于是,崇仁县药监局立即对该厂进行查封,次日,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对潘宽灿等人立案侦查。案发后,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宽灿、乐宝娥、潘生灿掺入有毒、有害的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药用空心胶囊,价值人民币320408.2元,其中销售金额为15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法制日报》

(原标题:江西崇仁毒胶囊案五被告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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