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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账户资金缩水40万 投保者状告光大永明败诉

时间:2013-08-06    

法制网讯记者张维国内首例保险知情权案件近日迎来一审判决。以保险费去向及结算利率计算依据不明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刘先生,最终被判败诉。

据刘先生介绍,2007年5月,他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的“丰盛无忧退休保障计划”,包括主险“光大永明丰盛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以及附加险“光大永明附加丰盛投资连结保险(A款)”、“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

投保后刘先生按时缴纳保险费,但是并未带来他所期待的收益,反而在5年多的时间里损失了4万多元。根据光大公司出具的报告,截至2012年10月27日,他已缴费共计132,000.00元,账户价值则仅剩91,311.08 元。“在此期间,光大公司对我的独立账户资金进行暗箱操作,既不提供结算利率计算依据,也不告知资金投向和运营状况,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直接侵害了我对自己账户资金状况的知情权”,刘先生说。

于是,刘先生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光大公司提供他第一到到第三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年度报告”;公布自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原告个人账户年化结算利率的计算依据;公布自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每周原告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变化情况和该期间每半年原告投资连结账户投资回报率及计算依据;公布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原告个人投资连结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情况,包括:投资方式、投资对象、操作人资质、操作记录、盈亏状况等;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履行其他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在庭审中,光大公司提供了第一到到第三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年度报告”,而刘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则均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后几项,而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被告负有上述义务。

金融领域长期存在各种类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但现行法律中尚无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静涛不无遗憾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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